自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《环境保护法》规定了很多企业要履行的“义务”,也禁止了很多违规行为:比如防止减少污染破坏,接受检查,清洁生产,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,遵守总量指标;不得偷排漏排,篡改、伪造监测数据,不使用严重污染工艺、设备和产品;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,承担侵权责任等。
企业在履行业务和接受检查时,还要注重几种监管手段:现场检查、查封扣押、按计罚、限产停产停业关闭,严重的可移送拘留,或追究刑事责任。
1、拒绝或阻碍接受检查
案例情况:
2017年2月23日夜间,环保部执法人员来到一精密电子公司时,多次出示执法证,门卫依然拒绝督查人员进入现场进行检查,并称:“没有公安部门允许不能进厂。”
4月份,第九督查组有关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执法证被抢夺;第十五督查组有关人员在一家企业执法时受阻,被扣留长达一小时之久。
法律条款:
依照《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对阻碍***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严重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对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***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,构成妨害公务罪的,依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七条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罚金。
企业正确做法:
不管是哪级环保部门检查,只要执法人员亮明身份、出示有效执法证件,企业就应当配合接受检查,保安或者前台要***时间联系企业相关人员。
企业最常见的拒绝接受检查的行为有:要求执法人员必须说出企业环保负责人姓名,否则不让进入企业;要求提前预约,如无预约将不配合检查。
2、未批先建
案例情况:
2016年11月18日,某投资中心位于朝阳区焦化厂院内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建设项目,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,擅自开工建设,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处罚2382万元。
法律条款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,按照新《环评法》,未批先建行为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”
企业正确做法:
凡是纳入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》的建设项目,均须办理环评审批手续。
一是新建企业新增建设项目、或者现有企业新、改、扩建建设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;
二是对于原有建设项目,发生重大变化(例如提高产品产能、变更生产工艺、变更生产地点)的,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。
3、超标排放
案例情况:
2017年3月3日,环保局对某公司检查,经调查发现公司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、氨氮、总氮三项污染物超标,处罚 2320余万元。
法律条例:违反了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七条的规定。依据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七十八条规定,处应缴纳年排污费的2-5倍的罚款。
企业正确做法:确保达标
4、未经批准跨省转移固体废物
案例情况:
2016年,有人举报某大型企业违规处理工业污泥,将污泥倾倒至通州区某村。经过调查,该单位产生的两种污泥为工业固体废物,不属于危险废物,该单位与某环保公司签订了《废弃物处置合同》。但该环保公司在承接处置污泥时,未经批准,擅自将污泥跨省转移,环保局对其进行了处罚。
法律条款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
企业正确说法:贮存:危险废物贮存需要符合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的相关要求。
处置:危险废物转移必须交有“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”的单位处置,禁止供货商原厂回收。
转移: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和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贮存、处置的,需经北京市环保局和接受地省环保部门批准。
5、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
案例情况:
2016年7月,环保局对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,发现该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显示氨氮自动监控数据为0,与手工监测数据不一致,自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。该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(发生故障后的12个小时)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,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(5个工作日)内修复。处罚5万余元,并责令其限期改正。
法律条文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第七十三条规定
企业正确做法:在线监控如出现故障,应在12小时内书面告知所在区域环保局,并在5天之内修复完成。在在线监控维修期间,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,每6个小时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监测。禁止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取样、分析及传输环节弄虚造假。
6、实验室废液未单独收集进行安全处置
案例情况:
2013年12月17日,环境监察总队执法人员对某大学实验楼进行现场检查,监测发现,该单位直接将实验室废化学试剂倾倒至下水管道,责令该单位停止违法行为,限三日内采取治理措施,消除污染,处以人民币10万元罚款。
法律条文:依据《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》第八十二条***款第(十)项和第二款。
企业正确做法:实验室废液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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